□記者朱固態硬碟琨實習生陳曉
  核心提示|占用道路設停車場,沒有許可證只有“臨時證”;夜間施工有噪聲,固態硬碟批准方由環保部門換成政府或城建部門;想設攤辦人才交流會,不用再提前15天找人事部門批准……昨日,記者瞭解到,鄭州市人民政府公佈政府令,對《鄭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等6部政府規章予以修改,這次修改既是對第十輪行政審批改革的配套,也將讓市民、企業減少辦事程序。
  原規章:外接式硬碟《鄭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改變:占路設停車場只發“臨時許可證”
  車庫不夠停了,瞅個路邊廣場劃地停車吧?這樣的好生意以後只能拿“臨時執照”。根據修改項,相關SD記憶卡部門對於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廣場設置停車場核發的《停車場許可證》將成為老皇曆,取而代之的條款是:“確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
  廣場設置停車場的,應經市市政管理部門和市公安機關批准。停車場經營者應按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向市市政管理部門交納占道費,並取得市公安機關mSATA核發的《臨時停車場許可證》。”
  作用:倒逼規劃部門前置停車場設計
  鄭州市政府法制辦法規處王海超表示,新改變反映了城市規劃所倡導的方向,即公共停車場需與城市建築或設施同步規劃,臨時停車場只應該是權宜之計,不應提倡這種後置型的配套建設。
  原規章:《鄭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改變:夜間施工確需發聲審批方由環保轉向城建
  城市市區對施工噪音早已經喊“停”,但是因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怎麼辦?對於這種夜間確需“發聲”的“二般情況”,新款做了修改,此前,需要提前7日持有關證明向環保部門提出申請,環保部門3日內審核批准後方可施工,批准連續施工不得超過72小時。
  而新款修改後只需要一紙證明,並提前3日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公告,證明的開辦方為“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夜間噪聲污染的管理方也做了分類確認職責,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在依法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行政區域,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行使處罰權;在未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行政區域,按照法定職責由公安、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處罰權。”
  作用:管理的可操作性更強
  “經常接到夜間施工噪音投訴,但是環保部門沒有相應執法權。”鄭州市環保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對於工地我們無權破門而入、取證也十分困難。”
  “一般來說,城建委是施工單位的主管行政部門,他們有直接管理權,直接接管夜間噪聲管理也便於操作。”河南薈智源策律師事務所主任黃琨表示。
  原規章:《鄭州市人才市場管理辦法》改變:辦招聘會審批程序簡化
  想舉辦人才交流會,提前15天書面向市、縣(市)人事行政部門申請批准;冠以“鄭州市”、“全市”等稱謂,經市人事行政部門批准等條款均從政府規章內刪去。
  作用:倒逼主管部門拿出更有效的管理方式
  “有些人才交流會沒有申請審批,也許幾個小時就捲款走人了,你也看不到。也可能一些臨時舉辦的招聘會恰恰是求職者的及時雨,卻有審批時間攔著。”黃琨表示,行政審批本身的管理效力是有限的,所以需要主管部門對人才交流會的管理方式更加有效,而不是靠審核這一道關口,而人才交流會存在的違法行為也會因為觸犯相應法律而付出代價。
  原規章:《鄭州市煤炭管理辦法》改變:開礦審批程序簡化(內容略)
  原規章:《鄭州市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管理規定》改變:開貨站向縣(市、區)申請即可審批權下放(內容略)
  原規章:《鄭州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改變:辦駕校向縣(市、區)申請即可審批權下放(內容略)  (原標題:夜間施工噪聲歸城建部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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